2013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通知,违规的医务人员将受到取消评优评职资格、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九不准”规定:
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2.不准开单提成。
3.不准违规收费。
4.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7.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8.不准收受回扣。
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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