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年版)》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对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我院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四、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1、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2、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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