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看病就医(含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0万元(含)以下部分,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均参照执行。
表3 2024年度居民大病待遇标准
分段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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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普通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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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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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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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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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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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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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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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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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50%-1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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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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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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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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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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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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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医疗救助
自202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表4 2024年度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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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救助(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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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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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50%,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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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救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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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1000元,其他救助对象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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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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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担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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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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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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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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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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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起付线
救助比例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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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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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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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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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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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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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1万元,救助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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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救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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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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